加密虚拟资产的跨境刑事Dogecoin狗狗币交易平台 - 狗狗币价格行情,实时走势图调查与资产追索——术业专攻(一)

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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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磊,法学学士,曾获湖南师范大学特等综合奖学金。现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成员,鉴定意见质证咨询服务中心成员,法学功底扎实、工作认真负责、逻辑思维严谨。主攻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帮信案、掩隐案、诈骗案、开设赌场案、案、猥亵儿童案等刑事辩护经验,同时担任多家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企业法律咨询、合同拟定、审核、修改等法律服务。

  全球化和数字化浪潮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跨国经济犯罪提供了新的温床,如贪腐、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日趋频繁。常见的加密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s, VAs),如比特币(Bitcoin)、以太坊(Ethereum)、泰达币(USDT)等加密资产,凭借其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准匿名性(Pseudo-anonymity)、全球即时清算(Global Instant Settlement)以及抗审查性(Censorship Resistance),成为跨境犯罪集团进行贪腐资产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清洗、网络赌博结算以及暗网交易的首选工具。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加密资产怎样进行刑事调查和资产追索?如果无法启动刑事司法协作是否还有其他方法?本文将从不同法域下的法律法规、案例实践和制度设计来回答上述问题。

  中国监管虚拟资产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网信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公权力部门。

  早在2013年,我国就通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将比特币定为“特定虚拟商品”,不具有货币地位;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再次明确:比特币、以太币、USDT等虚拟币“具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面流通;同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视为洗钱方式之一,法律明确将通过加密资产转移犯罪所得纳入刑法第191条、312条(洗钱罪、掩隐罪)打击范围。

  在公安部组织“打击洗钱、跨境赌博、电诈”专项行动中,对跨境虚拟币犯罪,涉案虚拟币可依法扣押,扣押钱包地址和私钥(冷钱包)等电子数据。比如在盐城“PlusToken”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中,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扣押的194,775枚比特币、833,083枚以太币等海量资产,并上缴国库。这一判决确立了关键司法规则:虚拟货币虽然违禁,但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诈骗、洗钱等犯罪的对象,亦能作为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的标的。

  美国不承认加密币为货币,而是将其视作财产或商品(美国国税局IRS税法),但同时在《银行保密法》(BSA)等法规下归类为“货币传输工具”。这意味着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实体需要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注册为货币服务商(MSB),并履行严格的KYC (Know Your Custom) 了解你的客户义务 / AML (Anti-money Laundering) 反洗钱义务。司法实务中,转移犯罪所得的加密货币构成洗钱罪。

  美国司法部(DOJ)对于跨境追索可以使用民事没收(Civil Forfeiture)和对物管辖(In Rem Jurisdiction)。依据《美国法典》第18卷(18 U.S.C. § 981),如果资产涉嫌来源于特定非法活动(如洗钱、电诈),美国政府可以直接对“资产本身”提起民事诉讼,将其列为被告(例如 United States v. Approx. 69,370 Bitcoin)。

  英国法律同样不承认加密币为法币,参照财产进行定义。2019年起,英国将虚拟币交易纳入反洗钱监管。英国《刑事立法条文》明确将利用包括加密货币在内的“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视作洗钱行为,金融机构对虚拟币的监管与电汇、现金同等适用,投资合同若以加密币出资,法院可视为无效。

  2025年英国颁布《刑事犯罪及警务法案》和《经济犯罪(透明度与执法)法案(含数字资产)》,明确赋予执法机构在未逮捕嫌犯的情况下冻结、扣押甚至销毁违法持有的加密资产的权力。

  其次,可以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 2002)第5章进行民事追偿(Civil Recovery),即若警方认为资产通过非法行为获得,即使刑事定罪失败,仍可通过民事标准(“相对可能性平衡”标准,而非“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没收资产。这极大地降低了追索门槛,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工具,使无形的虚拟资产也能像有形财产一样被及时保全。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将其视为“数字支付代币”(Digital Payment Token, DPT),2020年《支付服务法》要求提供相关交易、托管等服务的企业须向MAS注册并符合KYC(了解你的客户)/AML(反洗钱)要求。新加坡也适用《反洗钱法》(2017)强制报告可疑交易,涉案资金被视为“可收缴财产”,其跨境流动会按照可疑交易上报机制进入调查流程。

  尽管各国对虚拟资产的具体定性(财产、商品、代币)存在差异,但共识在于其非货币属性和可被追缴财产属性。这种定性缺乏统一性,可能会影响在引渡和互助法律援助条约(MLAT,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程序中对双重犯罪的认定。

  因此,在准备跨境司法协助请求时,必须确保涉案犯罪的上游犯罪和洗钱行为在被请求国法律中也构成刑事犯罪,以克服双重犯罪原则的程序性障碍。同时,由于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已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纳入AML/KYC监管体系,执法机构可以直接向这些受监管的交易所发出传票或冻结令,实现高效的链下资产控制。这意味着在境外追索时,优先利用目标国成熟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监管机制是快速、合规冻结资产的关键战略。

  全球资产冻结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 WFO),又称马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被誉为国际商事诉讼军火库中的两大“核武器”之一。WFO是一种限制性命令,旨在防止债务人在裁决或判决执行之前,将资产散失、转移或隐藏,它可以冻结银行账户、不动产、投资、股份以及数字资产(含加密虚拟资产)。

  由于冻结令通常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Ex Parte)提出的,以防止资产在命令下达前被立即转移,申请人负有全面和坦诚的披露义务(Duty Of 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披露所有可能影响其决定的重大事实,包括对被告潜在抗辩理由的披露。

  2019年以来,英国、新加坡等普通法国家的法院已多次在诈骗案件中针对加密资产颁布禁令。例如,新加坡高院在一起比特币诈骗案中发出Mareva禁令,冻结了嫌疑人在多家交易所的钱包资产,同时命令交易所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中国开展跨境刑事司法调查和资产追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Law Of China,ICJAL)及相关配套规定。该法确立了中国ICJA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

  中国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分别担任中央机关,负责接收和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这种集中管理机制旨在确保国家主权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维护。

  ICJAL规定的协助内容广泛,涵盖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证人做证,以及至关重要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等事项。然而,中国法律也要求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或协助。同时,中国主管机关保留拒绝协助的裁量权,理由包括可能危害中国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中国颁布的刑事司法协助新规有助于跨境刑事涉案资产追索,并规定了严格的时限要求,以提升办案质效。例如,对于一般性的司法协助请求,要求对外联系机关在收到请求后45日内处理完毕。对于需要采取紧急冻结等措施的情形,则要求在15日内处理完毕。

  除国际司法协作之外,对于跨境财产追索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路径便是在目标地区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常见的电信诈骗中境外诈骗方会基于洗钱需求将“案涉资金”拆解进入不同的境外银行账户,其中就有可能进入中国香港的自然人账户。在第一时间了解到资金去向后,可通过香港警察总署网站报案,触发“反诈骗协调中心”(ADCC)的拦截机制。受害人需在香港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资产冻结令,在获得法院判决后,银行将会将该笔资金返还受害人。

  此外,若涉及国际贸易和货物买卖,目标国对象存在合同诈骗的嫌疑,但暂时无法通过国内报案的方式获得国际司法协助帮助,可以委托中国专业律师团队与目标国律师团队先行推动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下的刑事管辖,为后续的跨境司法协助,以及直接在当地获得刑事管辖推动被害财产返还。

  综上,加密虚拟资产并非跨境犯罪分子的“法外之地”。各国司法执法体系正迅速迭代,通过国际合作和技术创新,实现对链上犯罪活动的有效监管和打击。从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跨境协同、链上取证、法律协作三管齐下,许多过往难以追踪的虚拟资产如今已被成功冻结和没收,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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